環辦函[2014]4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62號)、《“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19號)和《“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28號),促進環保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我部開展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并發布了《關于發展環保服務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8號)和《關于印發〈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2012〕141號)。為規范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我部組織制定了《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62號)、《“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19號)和《“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28號),促進環保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環境保護部開展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并發布了《關于發展環保服務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8號)和《關于印發〈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2012〕141號)。為規范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試點申請
第三條 環保服務業試點的申請主體為地級以上城市(城區)人民政府,不包括直轄市;省級以上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關服務能力的國內骨干環保企業。環保企業試點工作,以作為服務提供者參與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的試點活動為主要形式。
第四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開展試點的工作基礎、依托項目和組織實施保障能力。試點依托項目應已經實際開展,已經落實資金來源、實施人員等,組織實施形式明確,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第五條 針對當地環境污染治理、改善環境質量的需要和環保服務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省市、園區為主體的試點內容以管理機制和政策創新、優化環保服務業發展外部環境為重點。參與企業以滿足市場需求,改進服務方式和內容,提高和保證服務質量為重點。
第六條
(一)試點申請單位提出環保服務業試點申請,并編制《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編制提綱見附1),由試點申報單位注冊地省級環保部門向環境保護部推薦。
(二)環境保護部依據《環保服務業試點方案主要評價要求》(附2)對《方案》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方案》在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對已備案的《方案》,環境保護部批復同意開展試點工作。申報單位根據試點工作方案和環境保護部批復文件的要求,開展試點工作。
第三章 試點管理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指導、組織和管理試點工作,各地省級環保部門推動本地區試點工作開展,試點單位具體負責試點實施。
第八條 試點單位每年11月底前向環境保護部提交《環保服務業試點進展報告》(編制提綱見附3),書面匯報試點實施情況。
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組織對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于組織實施不力的,對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如有必要,終止試點工作。
第十條 試點工作一般不超過三年。試點工作完成后,試點單位編寫《環保服務業試點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4),經原推薦部門審查后報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部根據試點組織實施、試點效果等對試點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總結和推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
1.《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方案》編制提綱
2.環保服務業試點方案主要評價要求
3.《環保服務業試點進展報告》編制提綱
4.《環保服務業試點總結報告》編制提綱
附1
《環保服務業試點工作方案》編制提綱
一、背景信息
試點名稱、試點申請單位、主管部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二、概述
簡述試點工作的背景、意義、目標、重點內容、保障措施等。
三、試點背景與必要性
(一)本地區(園區)環保服務業發展現狀及市場空間預測、環保服務業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及阻礙其發展的主要因素分析。
(二)開展試點對于促進污染防治,發展環保服務業的必要性與意義。
四、試點目標及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明確試點總體目標,提出通過試點工作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五、試點主要內容及預期成果
結合試點目標,提出具體試點內容和量化的預期成果。包括試點參與單位、試點周期或起止時限、試點內容(包括政策內容、商業模式、人員培訓、質量控制等);試點產出成果指標及評價方法(包括通過試點擬產出的配套政策、管理機制、服務模式、服務標準、技術要求等)。
試點應落實依托項目。包括依托項目名稱、參與單位、主要內容、主要產出等,以簽署生效的項目合同類文件為依據(項目合同類文件作為附件材料)。
六、試點組織實施及保障
(一)試點申請單位概況及基礎條件。
(二)試點工作組織實施主體、負責人員、實施進度、監督管理、配套政策措施、成效總結等。
七、附件
提供用以說明有利于試點工作組織實施的相關材料。
試點申請單位關于試點所有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的要求,若發生違法、違規情況試點自動終止的承諾;保證試點數據材料真實性、準確性的自我擔責聲明(單獨一頁,申請單位加蓋公章)。
園區作為試點主體需另提供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園區貫徹執行了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政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相關標準等。
注:
1、封皮題目《***(申請單位名稱)環保服務業試點方案》
2、正文排版要求采用宋體、小四,1.5倍間距。
附2
環保服務業試點方案主要評價要求
環保服務業試點方案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評價。
一、試點思路、目標的符合性
重點評價開展試點的思路和目標是否符合環保部門推動環保服務業發展的總體要求。
省市、園區推動環保服務業發展的重點主要是:通過政府采購環境服務等方式促進形成環保服務需求,規范環保服務市場環境,制定促進環保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管理機制等。
環保企業作為環保服務的提供商主要是:積極開展服務產品與交易方式創新,切實提升環保服務業整體水平。
二、試點內容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重點評價試點內容是否針對試點思路、目標設置,是否符合推進環保服務業發展的主要舉措,特色鮮明,具有代表性。
政策機制類環保服務試點主要是以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區域環境服務業良性、自主、可持續發展機制為目的,以“釋放產業需求、規范發展環境、強化政策引導”為切入點,開展拓寬環保服務潛在市場的政策機制試點,包括政府采購環保服務;制定管理要求;加強環境監管;開展財政補助、稅收優惠、土地、價格等引導環保服務業快速發展的優惠政策探索等。
其他類環保服務試點主要以重點區域、流域、行業等為重點,建立不同類型環保服務的管理要求、技術要求、服務標準、質量控制、投融資機制、合同范本等。
同類試點領域中,試點內容較為成熟,案例較多的,原則上不再開展試點。多個試點單位申報的,擇優遴選。
三、試點機構(政策類)或項目的可行性與可達性
重點評價試點內容是否落實到具體機構及項目,且試點機構及項目主要內容與試點目的、類型、內容相對應。
四、試點產出與示范意義
重點評價試點預期產出是否明確及量化;試點內容是否具有可推廣性,推廣后對支撐環境保護工作、促進環保服務業發展的影響等。產出主要包括促進環保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制度、管理機制及管理要求;環保服務模式、服務標準、工作機制等。
五、組織實施保障措施
重點評價試點單位是否具備開展試點工作的能力;試點的保障措施(含區域政策與試點單位自身制度等)是否完備。
附3
《環保服務業試點進展報告》編制提綱
一、基本信息
試點名稱、試點單位、主管部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二、試點工作總體進展
總體評價試點工作進展,說明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
三、試點內容實施情況
對照試點方案,分別說明試點內容實施進度,未按計劃進度實施的說明原因。
四、試點階段產出
對照試點方案,分別說明與試點內容相對應的階段成果產出情況。
五、試點總結與存在的問題分析
結合當地環保服務業市場現狀及阻礙環保服務業發展的因素分析,總結試點工作已解決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并分析試點中還需要解決的問題。
六、下一步工作重點與計劃
說明下一步試點的組織實施計劃,包括試點預期完成的時間、實施進度計劃、配套資源落實計劃等。
附4
《環保服務業試點總結報告》編制提綱
一、基本信息
試點名稱、試點單位、主管部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二、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及實施效果
說明試點工作過程、組織實施機制、試點項目開展的有效性、組織實施進度等情況。對照試點實施方案中的預期成果,逐條說明各項預期成果的產出情況,以及對應于預期成果的試點內容開展情況、對擬解決問題的有效性等。
分析試點工作以及成果產出對本區域環保服務業發展的帶動情況等。
三、經驗與問題分析
結合對當地環保服務業發展現狀、市場空間、及阻礙環保服務業發展因素的分析,總結通過試點解決的問題及試點經驗,分析試點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原因與對策等。
四、工作建議
提出試點領域環保服務業發展的工作建議。
五、附件及證明材料
試點過程中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管理規定、合同范本等可用于說明試點實施有效性的材料可作為附件及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