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 加快完善我國氣候投融資體系”的建議,由我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經認真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強化氣候投融資制度整合協調
氣候投融資以氣候友好為導向,通過引導性、支持性與激勵性政策工具,廣泛動員全社會資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全力支持應對氣候變化、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服務經濟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為推動氣候投融資發展,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發揮綠色金融作用服務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等系列政策文件,初步構建了氣候投融資的頂層制度框架,并部署開展氣候投融資地方試點,鼓勵試點城市探索形成有利于氣候投融資發展的政策環境,建設氣候投融資地方項目庫,培育一批氣候友好型市場主體、探索一批氣候投融資發展模式。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4年底,氣候投融資試點項目庫入庫和儲備項目5400余個,涉及總投資超過3萬億元,累計授信總額超過2600億元。
為進一步推動氣候投融資工作,我們正謀劃開展氣候投融資工作總結評估,并與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局等金融監管部門及有關金融機構密切溝通、加強研究。下一步,我們將積極吸納代表建議,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合作,強化部門間政策協調,推動氣候投融資體系、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等相關投融資工作銜接,助力綠色低碳發展。
二、關于以公約為主渠道推進國際氣候投融資機制改革
氣候資金是維系多邊進程政治互信的基石,也是廣大發展中國家落實2030年國家自主貢獻、提出有力度的2035年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的基礎。我們將充分吸納代表建議,堅持發展中國家定位,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公平及各自能力原則,推動貝倫大會在制定1.3萬億美元融資路線圖和發達國家不少于3000億美元出資路線圖上取得積極進展,推動發達國家切實履行《公約》及《巴黎協定》下的義務,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充分的資金、技術、能力建設支持。
此外,為推進國際氣候融資機制改革,中國人民銀行作為G20可持續金融工作組聯合主席,牽頭起草完成《G20可持續金融路線圖》《G20轉型金融框架》等文件,為國際社會引導市場資金支持應對氣候變化提供了重要指引;2024年與G20巴西主席國密切協商,確定了優化國際環境和氣候基金運作,推進可信、穩健和公正的轉型,加強可持續信息披露及金融支持“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四項重點工作,相關成果文件已于2024年11月G20領導人里約熱內盧峰會核準;2025年支持南非主席國繼續推進可持續金融工作,探索動員資金支持氣候適應和公正轉型;與歐盟委員會有關部門共同發起成立可持續金融國際平臺(IPSF),發布中歐《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與歐盟、新加坡共同編制發布多邊《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相關部門,堅持以公約為主渠道,推進公約框架下資金議題談判取得積極進展,同時積極推動可持續金融相關工作,為全球氣候投融資機制改革貢獻中國力量。
三、關于優化高水平金融支持體系
生態環境部積極推動氣候投融資試點,鼓勵各試點地方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多元化金融產品,有效支持試點地方綠色低碳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綠色低碳轉型產業指導目錄(2024年版)》,明確綠色低碳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支持領域,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目錄》要求的境內項目或活動以及企業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等境外地區的項目或活動提供金融支持。中國人民銀行堅持“國內統一、國際接軌、清晰可執行”原則,持續健全綠色金融標準體系,目前正在修訂綠色金融支持的項目范圍,擬標注其中的低碳項目,引導金融資源更好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并牽頭制定了鋼鐵,建材,農業,煤電等行業轉型金融標準,指導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用,支持相關產業轉型升級;創設碳減排支持工具,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創新金融產品服務和融資模式,引導更多信貸資源投向綠色領域。截至2024年末,碳減排支持工具引導新發貸款1.31萬億元,帶動年度碳減排量2億噸;引導金融機構豐富綠色產品和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截至2024年末,綠色貸款余額36.6萬億元,同比增長21.7%,綠色債券累計發行4.15萬億元;同時指導金融機構積極探索開展碳質押、碳回購等碳金融產品,助力相關企業盤活碳資產,推動提升碳市場活躍度。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完善綠色金融及氣候投融資標準體系,引導金融機構豐富金融產品和服務,進一步深化氣候投融資試點,為實現“雙碳”目標和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持續金融動能。
四、關于建立統一規范的氣候資金統計報告和披露制度
在氣候資金統計方面,生態環境部已根據氣候公約相關要求,通過氣候變化透明度履約報告向國際社會定期報告收到的和需要的氣候資金支持,并正在完善相關機制。生態環境部印發《氣候投融資試點地方氣候投融資項目入庫參考標準》,為 23 個試點地區建立氣候投融資項目庫提供參考。在信息披露方面,生態環境部發布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關于促進企業溫室氣體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見》,將碳排放信息納入相關企業應當依法披露的環境信息范圍,并鼓勵企業自愿披露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推動企業溫室氣體自主減排。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聯合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搭建企業可持續披露框架體系,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并已就《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規范我國企業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引導企業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促進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此外,中國人民銀行也正在修訂形成《金融機構可持續信息披露指南》,持續推動金融機構和融資主體開展可持續信息披露,分步分類探索建立覆蓋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可持續信息披露制度,推動相關上市公司、發債主體依法披露可持續信息,鼓勵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金融機構率先使用ISSB標準,探索中小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可行路徑。
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氣候資金統計方法與口徑,推進信息融合共享機制,完善信息披露框架標準,推動建立統一規范的氣候資金統計報告和披露制度。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生態環境部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