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晉能控股裝備制造集團山西高平源野煤業有限公司晉城礦區溝底礦井及選煤廠新建工程重大變動項目(5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山西高平源野煤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報請審批〈晉能控股裝備制造集團山西高平源野煤業有限公司晉城礦區溝底礦井及選煤廠新建工程(500萬噸/年)項目(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高源煤辦字〔2024〕6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該項目位于山西省晉城市的高平市和沁水縣,原環境保護部以環審〔2013〕162號文件批復項目環評文件,開工后相關方面于2023年重新編制項目可研報告,在采區劃分、首采區及工業場地選址、選煤工藝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動,全井田由原3個采區變更為4個采區,首采區位置由井田南部調整到東南部,面積由24.67平方公里調整為9.94平方公里;取消風井場地、取土場;原工業場地調整到原風井場地旁邊,距離原工業場地約0.9公里,主斜井、副斜井、進風立井、回風立井等井筒位置發生變化;排矸場變更為棄渣場;選煤工藝由重介洗選工藝變更為重介加智能干選工藝。變更后,井田設計面積為70.05平方公里,設計可采儲量為3.8億噸,設計開采規模為500萬噸/年,服務年限56.3年,配套建設同等規模選煤廠。項目為高瓦斯礦井。設計開采二疊系下統山西組3號煤層,采用斜立混合開拓、大采高綜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藝、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全井田共劃分1個開采水平4個采區,首采區為一采區,面積9.94平方公里,服務年限12.5年。
項目擬設置工業場地、棄渣場、場外管狀帶式輸送走廊等。工業場地主要建設內容包括主斜井(井筒斜長1688.8米,凈斷面積18.4平方米)、副立井(井筒垂深438米,凈斷面積86.59平方米)、回風立井(凈斷面積50.26平方米,回風量385立方米/秒)、選煤廠(500萬噸/年)等主體以及輔助工程;原煤倉(2座,單倉容量30000噸)、產品倉(5座,單倉容量5000噸)、矸石倉(2座,單倉容量2000噸)、煤泥棚(容量1000噸)、場內全封閉輸煤棧橋(長1015米)等儲運工程,鍋爐房(4臺10噸/小時燃氣鍋爐)及礦井水處理站(常規處理能力12000立方米/天,反滲透深度處理能力84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能力1440立方米/天)、矸石井下充填系統(充填能力76.33萬噸/年,設4000立方米矸石周轉庫)、危廢暫存間等公用及環保工程。抽采瓦斯依托瓦斯電廠綜合利用,瓦斯電廠單獨立項、單獨環評。
該項目為山西晉東煤炭基地晉城礦區規劃新建礦井,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能源〔2024〕295號文件核準項目按照500萬噸/年建設,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22〕93號文件同意項目以承諾方式進行產能置換。項目實施將對生態、大氣環境、水環境等產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本批復要求后,該項目所產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于沁水河上游農林牧業與水土保持生態功能亞區,地貌為低中山區,土地利用類型以林地、耕地為主。項目開采將導致地表沉陷,以輕度影響為主,沉陷主要表現為沉陷裂縫。項目評價范圍內分布有永久基本農田、二級國家級公益林、村莊、河流、文物保護單位等環境保護目標,項目實施將對上述環境保護目標和局部區域生態等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井田部分區域與三姑泉域重疊,井田內分布有居民分散式飲用水井(泉),以及里河、峪里河、原村河、野川河、柿莊河支溝及杜寨水庫等地表水體。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為第四系松散巖類孔隙含水層及三疊系、二疊系基巖風化裂隙含水層、奧陶系巖溶裂隙含水層。煤炭開采將破壞二疊系山西組、下石盒子組含水層,以礦井水形式排至地表。礦井水、生活污水等污(廢)水若直接排放,或污(廢)水處理設施、危廢暫存間等區域發生滲漏,將對土壤環境、水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揚塵、固體廢物、噪聲等,運營期原煤篩分、破碎、轉載、運輸及矸石破碎等環節產生的揚塵、噪聲等,以及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煤礦瓦斯等若直接排放,將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作業范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對表土進行剝離收集,單獨堆放,用于后期生態修復。制定生態保護和修復方案,按照“邊開采、邊修復”要求,嚴格落實生態保護和修復措施,減緩對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加強管狀帶式輸送走廊沿線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加強棄渣場的環境管理,后期及時封場并開展生態修復。對受沉陷損毀的區域,及時采取裂縫填充、平整土地、補播與自然恢復相結合等方式進行生態修復,保證生態功能不降低。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做好二級國家級公益林、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修復和補償,確保數量不減少、功能不降低。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及鄉土物種,重建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結合開采時序,對井田內受開采影響的村莊采取配合地方政府完成搬遷安置或留設足夠保護煤柱等措施;落實相關部門要求,海江白龍廟、南莊湯帝廟等2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不納入井田范圍,將陳山湯王廟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區域劃為禁采區,并留設足夠保護煤柱;對其他27處未定級文物保護單位留設足夠保護煤柱,確保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不受采煤影響。建立地表移動變形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針對地表沉陷區建立長期跟蹤監測機制,加強巖移變形跟蹤觀測和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評估,根據影響情況必要時優化調整開采方案或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開展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觀測,以保護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為主要目標,及時對觀測、監測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必要時優化相關措施。針對受采煤沉陷影響的51口分散式飲用水井(泉),14口隨村莊搬遷,31口留設足夠保護煤柱,對供水受影響的6口采取留設足夠保護煤柱、跟蹤監測、新鑿水井等措施。嚴禁采取疏水降壓采煤方法,切實保護奧陶系巖溶水資源。落實泉域相關保護要求,不對泉域水質和水量造成影響。制定居民應急供水預案,保障居民用水不受采煤影響。對工業場地等區域實施分區防滲措施,對危廢暫存間、污(廢)水處理站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加強相關設施運行維護,按照要求建設礦井水暫存、轉輸設施。制定并落實井田及周邊區域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根據監測結果必要時對開采方案和地下水保護措施進行優化完善。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對井田內里河、峪里河、原村河、野川河及杜寨水庫留設足夠保護煤柱,對柿莊河支溝加強跟蹤觀測,及時進行裂縫充填、河道整治等,保障河道功能不受采煤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等生產生活污(廢)水經處理后全部綜合利用不外排,濃鹽水全部回用于矸石充填注漿。選煤廠煤泥水實現一級閉路循環不外排。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制定包括礦井水突增導致次生生態環境問題等在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相關設施運行維護,建設足夠容量的應急事故池,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收集處置。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建設期和運營期揚塵污染防治,對建設期物料采取苫蓋等措施,原煤、產品煤、矸石采用全封閉貯存,場內輸煤采用全封閉輸煤棧橋。大塊分選車間、矸石充填系統篩分、破碎等環節需全封閉并安裝除塵器,產品煤采用封閉管狀帶式輸送走廊和鐵路專用線外運。鼓勵優先選用新能源施工機械。落實《甲烷排放控制行動方案》,建設瓦斯抽采站和瓦斯發電機組、儲氣柜等瓦斯綜合利用設施,做好礦井瓦斯的全過程抽采和監測,嚴禁高濃度瓦斯排放,積極探索乏風瓦斯綜合利用途徑,最大限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項目供熱采用燃氣鍋爐、空氣源熱泵和空壓機余熱等方式,不設置燃煤鍋爐。
(五)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工業場地廠界和敏感點噪聲達標。運營期掘進矸石不出井,洗選矸石后期全部井下充填,同時積極尋求多種綜合利用途徑。脫水后的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按規定交有關單位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后統一交環衛部門處理。礦井水處理站煤泥回收利用。加強危廢貯存設施的環境管理,危險廢物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定期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后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并明確責任。制定并落實建設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根據結果不斷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建成后,應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應按照50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和生產,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后續若實施改擴建,應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項目建成后,應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驗收后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首采區服務年限期滿后,后續采區繼續實施開采的,應當另行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五、晉城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后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山西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復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5年2月2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晉城市人民政府,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晉能控股集團,煤炭工業太原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2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