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排污許可執法檢查通用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
各省級生態環境執法機構:
為加強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執法工作,推動實施清單式執法檢查,我局組織編寫了《排污許可執法檢查通用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清單),明確了檢查事項,并對相應的法定義務、法律責任條款和行政處罰種類予以提示。現將清單印發給你們,供各地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中參考使用。
一、依法履行執法職責
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2〕23號)有關要求,對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中排污許可相關法律責任規定,依法開展排污許可執法工作,統籌現場執法和非現場監管,強化執法與監管的聯動,綜合運用停產整治、按日連續處罰、吊銷排污許可證、責令停業、關閉等手段,嚴厲打擊排污許可違法行為。
二、細化完善檢查清單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可對照本清單,對已出臺的清單進一步細化完善,特別是完善有關現場執法檢查方式方法、非現場監管機制等內容。鼓勵各地在制定通用清單的基礎上,針對重點行業制定行業檢查清單,構建“1+N”的執法檢查清單體系。
三、全面開展清單式執法
各地應將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作為固定污染源日常監督執法的基礎性工作,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各地可將清單作為“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的內容,納入移動執法系統,在造紙、煉鋼、電力生產、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等行業試點開展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的基礎上,推動實現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全覆蓋。
各地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工作中的經驗做法,以及存在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我局將加強工作指導和調度,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地方予以表揚。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10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