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設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獎的通知
各直屬單位, 各派出機構:
為促進環保領域的國際合作,鼓勵在該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國際友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決定設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獎”。
現將《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獎的評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獎評選辦法(試行)
為了表彰在我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杰出貢獻的外國專家,充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和資金、技術、先進管理方法的引進,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外專發[1990]188號文《關于印發〈對外國專家獎勵辦法〉的通知》,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外國專家系參與我國環境保護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科研單位等部門的國際合作項目工作,或為這些部門的環保工作做出貢獻的外國友人。
第二條
對外國專家的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獲得“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獎”榮譽的專家將被授予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名義簽發的榮譽證書。一般情況下,評獎工作每兩年一次。有特殊要求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際合作司提出,經同意批準后開展。
第三條
獎勵條件:榮獲“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獎”的外國專家應是對我國友好,支持我國環境保護事業,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積極向我國傳授環保領域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為我國解決環保管理、技術等方面的關鍵問題做出貢獻,取得顯著的環境效益;
二.為我國企業或工程項目環境技術進步、環境科研的攻關提出重要建議,并取得顯著成果;
三.積極為我國培養環境保護人才,或向我捐贈有重要價值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在教學、科研、出版、對外宣傳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
四.為環境保護引入資金、項目,在促進環保項目的建設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
五.在積極推廣有利于環境的生產方式和理念,致力于環境保護宣傳及意識提高工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四條
“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獎”原則上對同一專家只授予一次。推薦和審定獲獎對象的程序
一.評選、推薦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聘請外國專家的基層單位提名推薦,并按要求填寫申報表(附后),送業務主管司(廳)核定后報國際合作司初審,經國際合作司初審后的名單提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二.成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表彰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獲獎人員的審批。表彰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主管國際合作的副局長和主管宣教的副局長任副組長,國際合作司、人事司、辦公廳、對外合作中心、宣教辦等單位的領導為成員。具體組織工作由國際合作司負責。
第五條
對不宜公開獎勵的外國專家,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第六條
授獎與宣傳報導:
以適當的形式組織頒獎儀式,獲獎者應出席儀式并領獎(特殊情況者除外)。獲獎榮譽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頒授。對獲獎外國專家的事跡應組織宣傳。凡可公開宣傳和報導的獲獎外國專家及其事跡,在宣傳報導前應征得聘請單位和外國專家本人的同意,發稿前,應提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核。
第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獎”申報表
推薦單位(印章): 申報時間:被推薦人姓名
(中英文) 國籍:
合作項目名稱
合作(推薦)單位
參加該項工作時間
被推薦人業績(可另頁填寫)
業務主管部門推薦意見:
外事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意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