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環發〔2015〕167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廳(局)、商務廳和科技廳,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的申報、創建、驗收、命名、監督等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科學技術部聯合組織修訂了《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07〕188號)同時廢止。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科技部
2015年12月16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12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