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實現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結果與環境統計工作的順利銜接,奠定“十二五”環境統計和污染減排工作基礎,同時保證“十一五”后期各項環境管理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連續性,經我部研究,并經國家統計局正式批準(國統制〔2009〕113號),決定在2010年和2011年開展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以下簡稱“更新調查”)工作。即以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為基礎,按其有關要求調查收集2009和2010年度污染源數據,實現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更新調查主要安排如下:
一、總體要求
此次更新調查工作實行“動態調整、重點調查、總體核算”的工作原則。即對調查對象和調查數據實行動態調整;對調查工作進行適當簡化,從普查數據庫中篩選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源,并對原有環境統計數據庫進行清庫整理和納入新增企業后進行發表調查;對于發表調查之外其他污染源采取綜合報表總體核算。
二、調查對象
以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產業活動單位名錄為總體,按污染源個體排污量降序排列,篩選出占總排污量(固體廢物以產生量計)85%以上的工業企業為重點調查單位。篩選項目為: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粉塵、固體廢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項被篩選上,該企業即為重點調查單位,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2008年、2009年新、改擴建企業。廢水中產生重金屬類物質、產生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企業、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經過清庫整理(核實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刪除關停企業、非工業企業、企業群和其他不符合實際的企業。)后的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作為動態更新重點調查對象。農業源方面的重點調查對象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小區和水產養殖場。其余部分以區縣為單元發表調查。
省、市、縣各級環保部門都要按照篩選方法篩選轄區內重點調查單位,下級篩選的重點調查單位名單中必須包括上級重點調查單位名單中位于本轄區內的企業。
三、調查內容
針對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調查其污染源的基本情況,包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污染治理設施及其運行情況等指標。具體參照常規環境統計和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種類,同時考慮到“十二五”將要重點控制的污染物和即將實施的《中國資源環境主要統計指標體系》需要,篩選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廢水主要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等11項;廢氣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項;工業固體廢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煉廢渣等類別。
四、調查方法
按照現場監測、物料衡算和產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國家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開展工作。對工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采用現場監測、物料衡算和產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測算污染物排放量;對農業污染源,除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小區和水產養殖場發表調查外,其余調查內容根據統計耕地、保護地和園地面積、畜禽和水產養殖數量等指標,通過產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排放量;對生活污染源,根據統計人口數據、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等指標,通過產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調查時點
2010年更新調查的標準時點為2009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9年度。2011年更新調查的標準時點為2010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0年度。調查工作從上年11月至當年6月。
六、調查經費
更新調查所需經費分別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確保到位。
七、質量保證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根據我部的統一規定,建立更新調查工作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并對調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負責;各級環境監察部門負責數據現場核查;各大區督查中心負責對省級更新調查工作的質量抽查工作;省級環保部門對本轄區數據質量審核把關后上報我部。
八、資料填報和管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我部對此次更新調查的具體要求,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責任制,按時、如實地填報調查數據,確保數據和上報材料真實可靠。當年4月30日之前,各省級環保部門將更新調查上年電子數據庫、分析報告和工作總結上報我部。
此次更新調查得到的調查對象資料不與“十一五”污染減排計劃掛鉤,不作為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
附件:1.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技術規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源普查 動態更新調查 通知
抄送:國家統計局,解放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環境保護部各司(廳、局)、各督查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