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
陜西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執行〈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請示》(陜環函〔2014〕607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防止稀釋排放行為,《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2013)以每萬只電池為單位規定了鋰離子/鋰電池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主要適用于手提電腦、攝像機、移動通訊等便攜式電器用鋰離子/鋰電池生產企業。
隨著電動汽車等領域的快速發展,大容量鋰離子電池迅速應用,以每萬只為單位規定的鋰離子/鋰電池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與實際排放情況有一定的差別。此類大容量鋰離子電池企業,應以電池容量為單位執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即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鋰離子/鋰電池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分別按照1.0 m3/萬Ah、0.8 m3/萬Ah、0.6 m3/萬Ah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4年8月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